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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指定「北港集雅軒弔喪旗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

刊登日期:2018/1/30
發文日期:2018/1/30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073800870C
主旨:公告指定「北港集雅軒弔喪旗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
依據: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。
公告事項公告: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。一、名稱:北港集雅軒弔喪旗。
二、分類:生活及儀禮器物。
三、古物綜合描述:
(一)年代:日治時期。
(二)數量:1件。
(三)尺寸:長115公分,寬85公分,高2公分。
(四)主要材質:金蔥線、棉花、絨布等。
(五)指定理由:
1、本件弔喪旗反映日治時代北港地區特殊的喪葬習俗。
2、該旗署名者阮火權為北港仕紳,蓬萊閣為其開設之酒家,反映北港日治時代人脈關係。
3、旗上有鋪綿繡、平繡、金蔥線,具有日治時期風格與工藝。
4、傳世弔喪旗相當罕見,具備一定稀有性。
四、法令依據: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、2、3、4、5、6款指定評定基準。
五、公告日期及文號:中華民國107年01月30日府文資二字第1073800870C號。
六、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一般古物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,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
附件:
  • 北港集雅軒弔喪旗